《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保护软件著作权的基本法规,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30日修订。本文对条例全文进行逐条解读,帮助企业和开发者全面理解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软件定义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实务要点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包括程序和文档,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文档包括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内容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 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 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 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 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七条 登记效力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 登记类型 | 法律效力 | 实务意义 |
|---|---|---|
| 软件著作权登记 | 初步证明 | 维权、融资、资质认定 |
| 著作权转让登记 | 对抗善意第三人 | 交易安全、权属清晰 |
| 著作权许可登记 | 对抗善意第三人 | 许可备案、防止重复许可 |
四、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侵权行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 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Q: 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如何计算?
A: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文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原文整理,具体适用请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建议企业在软件开发、使用和维权过程中,咨询专业法律人士。